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6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694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拾柒萬零陸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以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肆拾貳元,每月按百分之三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為上限;⑵新台幣貳拾陸萬零柒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零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⑶新台幣伍拾叁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玖萬陸仟玖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