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 劉銘龍 訴訟代理人 劉新豐 被告 劉抄
劉和興 劉和杉 劉和勢 林合月 劉秀月 劉詹棉 簡文發 簡偉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21,654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月15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佐。
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