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34號聲請人 謝玲春 (即 謝祥能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36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08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18431-8│1│7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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