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彭椿璐 被告 屠松娟
黃月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1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李佳靜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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