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一○六三號
原告 林金軟 即日生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徐志雄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台中市○區○○里○○街○○○號,有戶籍謄本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林金灶~B法官鄭舜元~B法官王昌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張俞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