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17號原告乙○○○
甲○○○被告丁○○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柒拾伍萬捌仟壹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伍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