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80號反訴原告甲○○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玉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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