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台灣藝術發展協會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斗六市行啟紀念館之附設5間館舍暨坐落雲林縣○○市○○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上3小棟館舍之客觀交易價額),因之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上開建物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及提出房屋稅籍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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