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嚴建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號、100年度執字第2358號、2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建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建雄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前揭聲請,除就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100年7月29日」應補充為「100年7月29日4時3分許」及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100年8月17日」應更正為「100年8月18日凌晨1時34分許前某時許」外,餘均有理由,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