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萬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萬明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
理由
一、受刑人趙萬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張健河法官林慶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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