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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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3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33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世恩 被告 王培忠
盧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王培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被告王培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盧雅玲給付之。
被告王培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捌仟零捌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王培忠負擔,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盧雅玲負擔五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借款契約第15條、房屋借款契約書第25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王培忠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邀同被告盧雅玲為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款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12月12日起至110年12月12日止,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自借款撥付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分84期,利息按原告
3個月定儲指數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9.51機動計算,是以利率為百分之10.58(即1.07+9.51=10.58),如未依約清償,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自應償付之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自106年1月
1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欠本金776,14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付,經原告催請給付,亦無結果,被告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盧雅玲既為本債務之保證人,自應於原告對王培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代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復被告王培忠於103年6月12日與原告簽立房屋借款契約書,約定貸款總額度以3,150,000元為限,其中:⒈中長期擔保貸款額度2,4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6月18日起至
123年6月18日止,共20年,利息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原告
3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0.83,並同意隨原告3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是以利率為百分之1.90(即
1.07+0.83=1.90)。⒉長期信用貸款75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6月18日起至123年6月18日止,共20年,利息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0.83,並同意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是以利率亦為百分之1.90(即1.07+0.83=1.90)。二者皆約定逾期還本付息者,加計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惟被告王培忠自106年1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還,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房屋借款契約書、存放款利率查詢表、客戶信用查詢、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但依上開證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同法第739條、第740條及第745條亦分別有明定。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王培忠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於被告王培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盧雅玲呂給付之;另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王培忠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1│776,147元│106年1月12日起│10.58│自106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至清償日止│%│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2│667,245元│106年2月18日起至│1.90%│自106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清償日止││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3│2,160,842元│106年2月18日起至│1.90%│自106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清償日止││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合計│3,604,2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