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3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3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3305號債權人 曹浚耀 債權人 鄧怡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林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
二、請更正為正確請求金額(應扣除債務人已還款金額)。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催告債務人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顯示完整債務人姓名、金額之通訊軟體截圖等)。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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