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3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320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玉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正確之債務協商資料(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協商資料戶名為 林玉娟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