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98號原告 吳伃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晨芳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僅以徐晨芳為被告,然未載明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補正被告徐晨芳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為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所有人之證明,如存摺封面影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