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14號原告 蔡維育 訴訟代理人 張馨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警察局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起訴先位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苗栗縣警察局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備位請求確認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坐落同段1208、1187-1、1187-2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依上開說明,原告應查報其所有坐落同段1209號土地因可通行上開被告土地增加之價值為何?(依先、備位主張分別列出增加價值)。
二、陳報通行總面積30平方公尺,分別於各被告土地通行範圍(即估算不同地號土地之通行面積)。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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