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28號原告 賴仲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