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重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川齊
之2選任輔佐人黃懷逸
之2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576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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