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3號原告 陳進逢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被告 陳進福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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