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清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清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清華原經本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9月23日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後,由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154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裁定更定其刑,應執行刑合計為有期徒刑
1年4月,茲受刑人於104年11月2日入監服刑,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9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353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2月16日,並於同年8月31日經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