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再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66號聲請人 宋貴華 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98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年度易字第98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54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依據最高法院檢察署台敬107非472字第10799031601號函聲請再審,聲請人應受無罪之判決。
二、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81年度臺抗字第1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再審聲請,聲請人並未附具證據,以至於再審聲請內容形式上是否為真,難以審查,本案聲請違背法定程式,且無從準用補正之規定,聲請人之再審聲請,難認合法,依上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吳志誠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曉卿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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