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5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陳瑞和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一、提出債務人於自民國92年10月起迄今平均每月營業額在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
二、說明債務人之配偶 趙伯雲 、應受扶養人 楊義昭 之95、96年財目前有無工作?如有,其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如何?並提出渠等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工作收入證明文件。
三、提出債務人、其配偶趙伯雲、應受扶養人楊義昭、 游雅涵 、 游子頡 之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清單。
四、說明債務人與配偶趙伯雲如何分擔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
五、提出債務人實際給付應受扶養人楊義昭每月扶養費4,500元之證明文件。
六、說明應受扶養人 楊義照 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例如:債務人之兄弟姐妹)?該扶養義務人之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債務人與該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
七、提出債務人自95年10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說明債務人於95年間向大眾銀行申請協商之當時工作狀況及收入為何?債務人於何時毀諾?
九、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依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有,應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影本及每月繳款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