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花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花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裁定98年度花秩字第9號移送機關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3月20日花市警刑字第09800081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拾壹包共拾貳點伍顆,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前於民國98年3月25日為警查獲前1星期內某日,在花蓮縣花蓮市○○○街○○號5樓之9租屋處,非法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經本院於98年4月9日裁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書附卷可稽,然扣案之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俗稱FM2)11包共12.5顆,均係屬於查禁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
2項後段之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應予沒入,原裁定漏未予宣告沒入,尚有疏漏。
二、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3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判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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