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3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告 李佩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5日內提出更正聲明後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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