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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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喬媛(原名詹郁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8436號、106年度執聲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喬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喬媛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
5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5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該刑事判決書4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出具書面同意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役)之罪,與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並同意放棄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見執行卷第2頁),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附表:受刑人詹喬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3日│104年11月7日│104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南投地檢104年度│南投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806號│毒偵字第1110號│毒偵字第1110號│├───┬────┼────────┼────────┼────────┤││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1271號│386號│386號││├────┼────────┼────────┼────────┤││判決日期│105年3月10日│105年3月31日│105年3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判決││1271號│386號│386號││├────┼────────┼────────┼────────┤││判決│105年4月6日│105年4月28日│105年4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044號│執字第1312號│執字第1313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5年2月1日│104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83號│毒偵字第395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1052號│664號││├────┼────────┼────────┤││判決日期│105年9月6日│105年9月8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判決││1052號│664號││├────┼────────┼────────┤││判決│105年10月5日│105年10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5514號│執字第184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