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45號上訴人 鄭文成 被上訴人 陳光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重訴字第104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捌萬叁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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