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073號聲請人 邱弘智 代理人 湯淑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鄧德倩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郭人瑋┌──────────────────────────────────────┐│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0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弘諺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100年8月10日│2萬1,793元│FD0000000│││司 陳國鴻 │信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