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 廖家宜 訴訟代理人 羅浩瑋 被告祭祀公業 劉尚壽 法定代理人 劉福來 被告公業 劉一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及先行調解裁判費5,0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447,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109年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秀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