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785號聲請人康景雙捷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劉書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文達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2樓之2及69號5樓之2」建築物最新第一類全部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文達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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