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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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21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鳳秋 律師
鄭志政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家暴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5年3月30日執行羈押,至95年12月29日第3次延長羈押期間屆滿,茲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2月30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