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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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9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訴訟代理人 魏文洋 債務人 王富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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