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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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6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6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任 相對人即債務人翁秋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