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0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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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0112號債權人皇家世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 債務人 沈金德 債務人 張俐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金德、張俐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若有, 陳明 提示日之日期;若無,僅能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利息。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請求之依據。(提示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
三、債務人沈金德、張俐禎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