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 陳王勤 被告 林金木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王瀅婷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