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33號原告 劉慶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皓辰嘉家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前雖因聲請調解繳納調解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因本件調解不成立經兩造同意進入訴訟,自應再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
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1,000元,應再補繳4,8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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