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 陳瑀婕 被告 陳威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中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且其訴之聲明第一項就訴請被告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為何,亦未加以載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正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標的(包括①坐落土地之地號、②建物之建號、③門牌號碼、④應有部分)。
二、查報前開訴之聲明第一項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格,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小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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