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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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994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