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994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吳金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