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6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7年度交簡字第52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93號)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於97年12月2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減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