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87號聲請人 陳駿朋 相對人 柯秀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一○三年度存字第二九一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拾參萬零捌佰零貳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裁全字第1077號假處分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430802元,聲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司執全字第1391號案件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處分執行在案。由於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擔保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於彰化縣伸港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調解書並經本院以104年度核字第2894號事件核定,調解內容第二點「對造人(即柯秀蓉)同意聲請人(即陳駿朋)領回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存字第2915號假處分擔保金新台幣肆拾參萬零捌佰零貳元」,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案件查證屬實,是以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