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2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戊○○己○○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5,150元(系爭不動產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300元,共371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移轉2分之1之所有權,9,300x370x1/2=1,725,15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補費部分不得抗告;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