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1號聲請人 歐珮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
7年1月23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年1月23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7年5月23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台灣新生報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涂文豪┌────────────────────────────────────────────────────────┐│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11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阮姵蓁 │空白│高雄新興郵│00000000│20,000元│107年1月31日│B0000000││││││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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