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惠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惠淳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5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5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係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定報告書在卷可證,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編號商標權人註冊審定號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1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仿冒HelloKitty商標卡片護套26件200000000仿冒HelloKitty商標布33件300000000仿冒LITTLETWINSTARS商標卡片護套15件400000000仿冒LITTLETWINSTARS商標布9件500000000仿冒MYMELODY商標卡片護套3件600000000仿冒MYMELODY商標布7件700000000仿冒POMPOMPURIN商標材料袋子2件800000000仿冒POMPOMPURIN商標布1件900000000仿冒BADBADTZ-MARU商標布1件1000000000仿冒babycinnamon商標髮飾7件1100000000仿冒gudetama商標卡片護套4件1200000000仿冒gudetama商標布5件13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仿冒哆啦A夢商標尼龍布28件1400000000仿冒哆啦A夢商標袋1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