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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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莊錦樹指定辯護人柯林宏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231號),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錦樹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莊錦樹(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以109年度訴字第37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在案,被告不服判決而於上訴期間內之11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不服原判決而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之規定,裁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楊心希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