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林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鐮刀壹把及麵粉袋貳個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林悅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營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鐮刀1把及麵粉袋2個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
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0年度營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偵查卷宗可稽。扣案之鐮刀1把及麵粉袋2個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供承在卷,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