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劉建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玖萬貳仟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建智於民國92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7月21日起至民國94年07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1日止累計295,764元正未給付,其中85,090元為本金;210,59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建智於民國91年1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2月04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1日止累計137,780元正未給付,其中32,509元為本金;89,850元為利息;15,42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建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21日止累計758,556元正未給付,其中200,984元為消費款;553,97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9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建智│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85090││6月22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劉建智│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2509││6月22日││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劉建智│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200984││6月22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