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原告 王說 送達代收人 胡碩峯 被告 許志豪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詐欺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魏瑞紅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