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72號原告麥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惠婉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沃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美金35,000元,依原告起訴當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收盤匯率1美金兌換新臺幣29.9元計算,核定為新臺幣104萬6,500元【計算式:35,000x29.9=1,046,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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