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乙○○應停止繼續騷擾原告,並支付原告精神耗損賠償,惟未載明請求損害賠償之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