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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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33號聲請人王○福
王淑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0家、 鞠淑輝 、 林養源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主張為明瞭卷內資料,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方祥鴻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