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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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0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係民國96年9月14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6年9月20日始行抗告,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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