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崧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處新臺幣伍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處新臺幣伍仟元」之記載,係「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薛嘉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